4.2黄酒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
4.3啤酒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
4.4葡萄酒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
4.5果酒(发酵型)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
4.6其他发酵酒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
4.7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
4.8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
4.9 其他蒸馏酒类产品检验项目及要求
4.10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测项目及分类
第五章:检验方
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。
第六章:判定原则
6.1抽检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,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。
6.2当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、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、强制性行业标准、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,以强制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。
6.3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,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。
6.4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、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,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。
6.5没有明示相应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标准明示错误、已作废的,以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。
6.6所检项目全部符合判定标准要求的,综合判定为合格;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,综合判定该批次样品质量不合格。
第七章:违规处理
快手电商将根据质检报告、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,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《快手小店商品推广规则》对应条款进行处理。
第八章:申诉及复检
8.1商家申诉
若商户对抽检结果有异议,需在7个自然日申诉有效期内进行申诉。
8.2商家复验
若商户在申诉期限内未提供有效申诉资料的,则视为接受检验结论。若商户能够提供有效申诉资料,快手电商可以支持商户的复验请求。
8.2.1对快手电商抽检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时,可在原样上检验的,则用原样复验,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则不予复验。
8.2.2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数据的可重现性,以下情况无法复验:
8.2.2.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。
8.2.2.2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。
8.2.2.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,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。
8.2.2.4法律、法规规定,或质检机构不支持复验等其他情况。
8.2.3复验费用
商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申请复验,应在收到复验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。若复验结果仍不合格,则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,检验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;若复验结果发生变更,则以复验结果为准,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给商户。
8.3复检期间的处罚执行
为保护消费者权益,将根据商品违规情形,复检期间不终止已实施的处罚。
第九章:附则
9.1商户的行为,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,适用当时的规则、规范。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,适用本规范。但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快手小店等相关规则、规范的调整变更,本规范生效之前的行为在本规范生效后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,快手小店有权要求商户予以限期变更调整,否则,将按照本规范予以处罚。
9.2 快手小店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修订,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。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,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,公示期结束后,本规范修订内容即告生效。若商户不同意修订后的规范的,可通过快手小店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快手小店服务。
9.3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。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,本规范已有规定的,适用于本规范。本规范尚无规定的,平台有权酌情处理。但平台对商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商户在平台的任何行为,应同时遵守与快手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。
9.4本规范于2019年9月23日首次发布,2019年9月30日生效。